60岁的董某,初中文化,和杨某以及王某均系男女朋友关系。
一天,董某驾驶轿车搭载王某来到沈北新区兴隆台镇某村停车等待时,杨某来到副驾驶一侧,通过未闭合的车窗与坐在副驾驶的王某发生撕扯,并将一侧手和脚伸进车内。
董某驾驶车辆连续倒车、前进,杨某的身体挂在副驾驶车门外。车辆撞上电线杆后,杨某被甩落到地上昏迷不醒,董某驾车逃离现场。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
董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;案发当年7月底,董某被公安机关立为在逃人员;2015年,在锦州市被依法抓获。
检察院认为,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死亡,其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。